关于票据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dmin2009-05-14  39

问题 关于票据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甲公司向乙背书转让一张付款人为丙的汇票,但因其法人代表有急事需飞往国外,故委托丁作为其代理人代其签发票据并以甲的名义签章。若汇票上未表明代理关系,则该背书对甲公司无效
B、甲谎称自己为乙公司的代理人,向丙签发一张10万元的本票。乙公司拒绝承兑。此时丙可以向甲主张支付10万元的票据责任
C、甲公司签发的一张200万元的支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数码误写为200000,中文大写正确,应以中文记载为准,不影响本支票的效力
D、甲向15岁的乙签发一张商业汇票,乙又在汇票上签名将其背书转让给丙,乙的签章无效,但甲的票据责任不受影响

答案4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的效力问题;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法对票据外观的要求是较为严格的,票据上应记载那些事项、在什么部位记载、如何签章均有具体规定,是不允许当事人以合意加以改变的。本考点在以往的司法考试中曾多次考查,考生应认真掌握。A项,《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委托代理人签章是法律允许的,但只有注-明了代理关系的代理签章才是合法有效的。本项中没有这一记载,则代理签章无效,本背书即不能对甲公司产生效力。本项说法正确。B项,同法第5条第2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本项中甲即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不能对乙公司产生效力,应自己承担付款义务。有的考生可能认为此时甲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但请注意法条的明文规定。本项说法正确。C项,同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的严格要式性不允许票据在票面记载上出现错误,一旦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不能以中文大写为准,本票据因瑕疵而无效。故本项说法错误,应当入选。D项,同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签章确定无效,但其之前的甲的签章效力并不受影响,故甲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本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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