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有一翡翠,他在去朋友蒋某家的路上将其丢失,该物被蒋某的邻店张某捡到,张某捡到后见该翡翠漂亮便镶了白金制成了吊坠,后郑某发现向张某索要,则( )。

admin2019-08-12  51

问题 郑某有一翡翠,他在去朋友蒋某家的路上将其丢失,该物被蒋某的邻店张某捡到,张某捡到后见该翡翠漂亮便镶了白金制成了吊坠,后郑某发现向张某索要,则(      )。

选项 A、翡翠已经被制成吊坠,郑某无权向张某索要
B、郑某有权索要该吊坠,也不必给张某补偿金
C、郑某有权索要该吊坠,但须给张某补偿白金配饰费用
D、吊坠属于郑某和张某共同所有,二人应变卖后按份分配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A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故郑某有权索要该吊坠B项错误,因张某将翡翠镶上白金制成吊坠,因此构成物权法上的添附行为。由于添附而形成新物的,两个物有价值大小之分的,新物之所有权归价值大的一方,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提供补偿;若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归两人共有,一般是按份共有。C项正确,张某将翡翠镶上白金制成吊坠属于物权法上的添附行为,添附分为附合、混合和加工,本案中的情形属于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以及蒋某个人的加工。一般认为翡翠价值要高于镶嵌的饰物价值,故郑某在索要翡翠时须补偿蒋某白金配饰费用。D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张某并不是吊坠的所有人,因此不是共同共有人。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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