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小孩在公路边玩耍,此时,一辆轿车急速驶过,三小孩捡起石子向轿车扔去,坐在后排座位的刘某被一石子击中。刘某将三小孩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举证责任分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80题)

admin2013-12-28  33

问题 三个小孩在公路边玩耍,此时,一辆轿车急速驶过,三小孩捡起石子向轿车扔去,坐在后排座位的刘某被一石子击中。刘某将三小孩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举证责任分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80题)

选项 A、刘某应对三被告向轿车投掷石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B、刘某应对其所受到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C、三被告应对投掷石子与刘某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D、三被告应对其主观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结合本题,在刘某与三小孩的侵权纠纷中,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刘某需要对损失的客观存在以及存在违法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刘某应对三被告向轿车投掷石子的事实以及其所受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选项AB正确。
    共同危险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同时实施相同的危险行为,引致了一个损害结果,但无从判定是哪一个人的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推定各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在本题中,三小孩捡起石子向轿车扔去,坐在轿车后排的刘某被一石子击中,但刘某对实际侵害行为人却无法确定。因此,三小孩对刘某的侵权行为成立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⑦项的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三被告应对投掷石子与刘某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选项C正确。
    《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使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只要受害人的损害是由其行为造成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本题,三被告无需对其主观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具有较大的难度,是对民法理论与民事诉讼法的综合考查。正确解答本题需要注意两点:第一,三被告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考生需要注意《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⑦项对共同危险行为举证责任的特殊分配;第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方面内容。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该类行为的构成要件不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zg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