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一12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均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如下问题: (1)2010年度6月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的10%标准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

admin2017-04-13  37

问题 某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一12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均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如下问题:
(1)2010年度6月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的10%标准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合计3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12月进行账务调整。将超过2010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部分计金额12万元调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因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未超过规定标准,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为3万元)。
(2)2008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30万元,于2010年8月重新收回,企业将收到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0年7月,因违约拒收供货方提供的预订货物。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增加。针对上述问题,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如下决定,并于2011年8月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该企业:
(1)调增该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额46万元,分别为: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标准的5%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即12万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已作资产损失当年收回的30万元应计人所得额、支付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作出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对调增的所得税额按适用税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按应补税额处以0.5倍的罚款。
(2)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责令该企业协助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该企业处以未代扣税款0.5倍罚款和自未代扣税款申报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
企业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上述处罚规定不服,可采取什么措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选项

答案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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