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3日,某地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了一把已经撬弯了的7寸新螺丝刀和一只电工专用的白色帆布手套,手套正面有一块正方形的蓝色补丁。经过调查,侦查人员发现李某有重大嫌疑。因为他以前干过电工,有人看见他戴过正面有补丁的电工手套工作

admin2014-12-08  63

问题 2007年3月3日,某地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了一把已经撬弯了的7寸新螺丝刀和一只电工专用的白色帆布手套,手套正面有一块正方形的蓝色补丁。经过调查,侦查人员发现李某有重大嫌疑。因为他以前干过电工,有人看见他戴过正面有补丁的电工手套工作。对现场所留螺丝刀的调查,侦查人员走访了当地所有的七家五金用品商店,最后在一个个体商店发现有与现场遗留螺丝刀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工艺水平一致的螺丝刀。该店主回忆,案发前两天,有一个男青年买了一把这种螺丝刀和一个气体打火机,经辨认照片,店主说李某有些像那个男青年。于是公安机关于3月7日拘留了李某,并于3月17日向检察院提请批捕。(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年研)问:
根据现有证据,检察院是否应当批准逮捕李某?为什么?

选项

答案根据现有证据,检察院不应当批准逮捕李某。上述结论的理由在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的三个条件:一是证据条件;二是罪责条件;三是社会危险性条件。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本案中虽然侦查机关经过对提取证据的分析和调查,有证据证明李某有重大嫌疑,但对李某逮捕不符合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因此检察院不应当批准逮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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