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甲公司发出公告称,公司2010年、2011年和2012年三年连续亏损,公司股票自2013年5月14日起暂停上市。2014年3月22日,公司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显示,2013年度公司继续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

admin2016-06-26  31

问题  2014年4月,甲公司发出公告称,公司2010年、2011年和2012年三年连续亏损,公司股票自2013年5月14日起暂停上市。2014年3月22日,公司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显示,2013年度公司继续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2014年8月8日,人民法院公告裁定受理债权人乙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确定甲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申报期间为3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4年9月19日召开。
2014年9月19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对债权进行核查、选举了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债权人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了甲公司财产管理方案和部分资产变价方案。
2014年10月15日,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将以现有总股本(35000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转增股票将由管理人向债权人分配,每100元债权可分得43.5股甲公司股票。
2014年11月,管理人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股份数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同意的出资人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75%。其中一名不同意的出资人提出,转增后甲公司留存的资本公积金不足转增前股本的25%,转增方案不合法,要求管理人更正后重新表决。
2014年11月20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了分别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8家,债权总额为50亿元;其中4家出席了会议,代表的债权额共计35亿元,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全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2)普通债权人共88家,债权总额80亿元;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共80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75家(所代表的债权额共计68亿元)。
2014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15年1月16日,甲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有权对债权进行核查?是否有权选举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债权人委员会全体成员?是否有权对甲公司财产管理方案和部分资产变价方案进行表决?并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对债权进行核查。根据规定,核查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登记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权选举债权人会议主席。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权选举债权人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规定,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不包括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 ④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对甲公司财产管理方案和部分资产变价方案进行表决。根据规定,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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