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议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组成人员,下列何种情形下,当事人会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

admin2013-01-11  28

问题 立法会议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组成人员,下列何种情形下,当事人会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

选项 A、香港立法会议员常某接受特区政府的委任而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
B、澳门立法会议员吴某在未得到立法会主席同意的情形下连续五次缺席立法会会议并拒绝给出合理解释
C、香港立法会议员范某举家迁往英国并自动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D、澳门立法会议员于某被法院裁定偿还4万澳门元债务而拒不履行

答案1,2,4

解析 对于此情形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相同之处,亦有不同之处,应当区别掌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三)丧失和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1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立法会决定,即丧失其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二)担任法律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三)未得到立法会主席同意,连续五次或间断十五次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四)违反立法会议员誓言;(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处监禁三十日以上。对于以上各项内容,建议考生列表对比。根据上引法条,A项中常某接受特区政府的委任而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符合香港基本法第79条第四项的规定,应选;B项中吴某在未得到立法会主席同意的情形下连续五次缺席立法会会议并拒绝给出合理解释,符合澳门基本法第81条第三项的规定,应选;C项中范某举家迁往英国并自动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符合香港基本法第79条第三项的规定,应选;D项中“被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是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澳门基本法并没有关于此项的规定,所以不应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Zf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