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号权的性质。(武汉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10-26  27

问题 论商号权的性质。(武汉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商号,俗称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表明自己的名称。通常情况下,商事主体在营业中为法律行为的时候,或者同意其代理人使用以便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时候,用于署名的名称,即商号。 商业名称权具有何种性质?一向有着不同的见解:其一,认为商业名称权同商事主体本身紧密联系在一起,是商事主体在营业上用以表明自己的名称,商业名称权与商事主体的存在相始终;商业名称权一经取得,即在一定区域内排斥其他商事主体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与财产无关。所以,商业名称权本质上是一种人格权(人身权)。其二,认为取得商业名称权后,权利人即取得专用权,而且该权利还可以转让、继承,成为转让和继承的客体,商业名称权不因商号的登记前后而有差别。它仅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其三,认为商业名称权既有姓名权的排他效力,又有财产权的创设效力,可以转让或继承。所以,商业名称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这是对前两种观点的折衷。 无疑,商业名称权是商事主体表示自己的名称所生之权,和自然人的姓名权有同样的性质。 同时,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上表示自己使用物的设备,可以成为转让的对象,具有财产的性质,或者,直接将其作为知识产权。所以,上述第三种见解是有道理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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