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2年4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投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

admin2016-10-26  38

问题 甲于2002年4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投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5年10月1日乙病故,12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一直交纳保险费,而且自己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题:(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假设甲为其婆婆乙投保时,申报的年龄为60岁,而乙当时真实的年龄是70岁,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是65岁,那么该案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保险金?

选项

答案(1)不合理。甲不是受益人。 (2)合理。因为虽然丁不是受益人,但其是受益人丙的抚养人和监护人,能代替丙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3)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具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所不问。 (4)该笔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丙,丁作为其监护人,由其代替丙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 (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该案中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时,已经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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