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私营企业当会计的钱某,用毒药将其妻子毒死后畏罪潜逃。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立即组织干警侦查、追捕。被指派侦查此案的丁某,认为自己不适合担任此案的承办人,理由是与钱某从小学到中学,都是同班同学,目前两人关系仍很密切,因此要求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答复是:是否

admin2012-06-25  52

问题 在一家私营企业当会计的钱某,用毒药将其妻子毒死后畏罪潜逃。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立即组织干警侦查、追捕。被指派侦查此案的丁某,认为自己不适合担任此案的承办人,理由是与钱某从小学到中学,都是同班同学,目前两人关系仍很密切,因此要求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答复是:是否回避,待开会研究后决定。当前情况紧急,要立即投入工作,不能暂停。丁某不愿服从,遂自行回避,并称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答复违反程序法。问题: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答复是否违反程序法?丁某的要求和做法是否正确?

选项

答案(1)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答复不违反程序法,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在尚未做出应否回避前,要求丁某立即投入工作不能暂停,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2)丁某基于同犯罪嫌疑人钱某的同学关系,主动要求回避是可以的。但是,自己主动要求回避即理论上归类的自行回避,也必须经过有权做出回避的个人或组织审查程序。没有经过这一程序做出回避的决定,即使属于自行回避,自己想回避或者自认为应当回避,就可以立即回避了。丁某对负责人的答复不愿服是违反程序法的。从,遂自行“回避”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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