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卷四第97题)以下有关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判断观点中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8  31

问题 (2004年卷四第97题)以下有关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判断观点中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产品种类不同的,即使其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相同,也不应认为是外观设计相同
B、在国际比赛中使用的赛车与供收藏的仿真赛车模型属于同一种类的产品
C、对于变化状态的产品而言,应当以其在销售时呈现状态的外观与对比设计进行比较
D、对于包装盒这类产品,应当以其使用状态下的形状来作为判断依据

答案A,D

解析 A.B.《专利审查指南2010》4-5-5.1.1“外观设计相同”中规定:“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其中外观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仅属于常用材料的替换,或者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的变化,二者仍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但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例如机械表和电子表尽管内部结构不同,但是它们的用途是相同的,所以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专利审查指南2010》4-5-5.1.2“外观设计实质相同”中规定:“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对于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外观设计,不进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实质相同的比较和判断,即可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构成实质相同,例如,毛巾和地毯的外观设计。相近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例如,玩具和小摆设的用途是相近的,两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应当注意的是,当产品具备多种用途时,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同,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如带MP3的手表与手表都具备计时的用途。二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专利审查指南2010》4-5-5.2.5.2“变化状态产品”中规定:“变化状态产品,是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对于对比设计而言,所述产品在不同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可用作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的对象。对于涉案专利而言,应当以其使用状态所示的外观设计作为与对比设计进行比较的对象,其判断结论取决于对产品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的综合考虑。”故选项C错误,不符合题意。
    D.《专利审查指南2010》4-5-5.2.6.1“形状的判断”中规定:“对于包装盒这类产品,应当以其使用状态下的形状作为判断依据。”故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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