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债5万元,约定以甲所有的小汽车作为抵押财产,双方于4月1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并在同时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4月18日一同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登记。4月16日,甲将该汽车以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丙,并欲将该车交付于丙,不料甲在驾驶该汽车前往丙家时意外发生车祸,

admin2019-02-28  35

问题 甲向乙借债5万元,约定以甲所有的小汽车作为抵押财产,双方于4月1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并在同时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4月18日一同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登记。4月16日,甲将该汽车以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丙,并欲将该车交付于丙,不料甲在驾驶该汽车前往丙家时意外发生车祸,该汽车报废,但保险公司赔付了3万元。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的抵押权于4月18日办理登记时设立
B、3万元保险赔付款应当作为甲乙之间借款合同的担保
C、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该小汽车已经设定了抵押
D、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汽车灭失的风险应由丙承担

答案B

解析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动产作为抵押的,设立方式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不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A项错误,乙的抵押权于4月15日即设立。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保险金3万元是车的代位物,据此B项正确。根据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甲与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债权行为,不因其标的物上是否具有权利负担而无效,据此C项错误。由于甲在出车祸时未将车交付于丙,因此车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甲承担,据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Pz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