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13-02-20
36
问题
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剩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答案
B,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刺、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选项B的案件即属于此种情形,被害人告诉时才处理。选项B中的被害人乙未起诉,属于前引《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4项的情形,因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选项B正确。选项D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5项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是正确选项,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队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队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据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关于适用和解程序的公诉案件的适用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即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删产犯罪,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2)关于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的处理,《刑事诉讼澍》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据此,对于达成了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选项A,首先,选项A中提到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明本案是公诉案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其次,虽然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已经就赔偿达成协议,但未能明确犯罪嫌疑人甲所犯案件的严重程度,因此无法判断是否可以对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也无法判断是否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综上,由于我国公诉案件实行的是国家追诉主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国家专门机关的职责,因此,被害人乙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甲刑事责任的要求不能阻碍国家司法机关对甲追究刑事责任。至于选C,考生往往会认为其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而将其列入正确答案之中,其实不然。我们仔细阅读第l项的内容,就会发现选项C的表述与其并不完全相符。第1项要求行为必须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而选项C只说“情节轻微”,缺少“显著”二字,并不能因此就判断出此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所以选项C不当选。正确答案为B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Of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询问不满多少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某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由城建局统一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下列哪一项职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不能由城建局行使的?()
王某因被李某(17岁)诽谤而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根据下列假设的条件回答问题。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给以下哪些人员?()
犯罪嫌疑人陈某与尚某是合法的夫妻,被害人刘某是尚某的外甥,刘某常年在国外工作,1999年回国探亲,一日在其姨尚某家留宿。陈某游手好闲,没有固定工作,看见刘某出手阔绰,心存歹意,恰巧刘某住他家中,于是想说服尚某与其一同偷窃刘某的钱物,尚某不同意,陈某便威胁尚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调解书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医院提出原告的病历等有关资料因医院工作人员保管不善而丢失,无法提供,以下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依据《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的相同点的说法错误的是:
划拨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之一。下列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依据产品质量法,下列哪些机构可以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
随机试题
关于注射剂给药途径的说法,错误的是
物质从固态直接变成气态叫()。
Theirevidencewasconvincingbutnot______.
急性心肌梗死所致心律失常发生率最高的时间为急性心梗后
小儿初次感染结核杆菌至产生变态反应的时间是
黄绿色痰提示
“普京”“反贪局”等网名不能再使用。2015年2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该规定自3月1日施行,微博、微信、QQ、论坛等账号名称被画上“底线”。该规定产生的目的是()。
Java程序中,用关键字【】修饰的常量对象创建后,就不能修改了。
A、OneofthebridgesbetweenNorthandSouthLondoncollapsed.B、TheheartofLondonwasflooded.C、Anemergencyexercisewasco
Mostshoplifters(商店扒手)agreethattheJanuarysalesofferwonderfulopportunitiesforthehard-workingthief.Withtheshopsso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