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居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座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11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1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11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

admin2013-08-14  46

问题 甲居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座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11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1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11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    )。

选项 A、乙75万、丙75万
B、乙:100万、丙50万
C、丙100万、乙50万
D、丙80万、乙70万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房地产抵押贷款必须进行登记,因此应依第1项的规定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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