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29题)

admin2016-01-16  26

问题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29题)

选项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答案B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据此,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所以A选项错误,不应选。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考生应予以区分,不要混淆。
    《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据此,合伙协议的生效并不需要登记,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不应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据此,合伙企业可以选择以某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所以,C选项错误,不应选。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第(1)项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B选项中,乙保留房屋的所有权而仅以其房屋使用权出资,由于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没有变更,所以不需要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据此,B选项认为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是正确的,应选。
    考生须特别注意以下两点:(1)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不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则可以。(2)合伙企业与公司出资方式不同。公司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灵活.还可以用《公司法》禁止的劳务与除土地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如房屋使用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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