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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000元,合伙投资开办了一家餐厅,甲在修建住房急需用钱时,有权( )。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000元,合伙投资开办了一家餐厅,甲在修建住房急需用钱时,有权( )。
admin
2013-12-28
30
问题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000元,合伙投资开办了一家餐厅,甲在修建住房急需用钱时,有权( )。
选项
A、将餐厅出售给丁
B、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C、将餐厅抵押给丁
D、在乙、丙均不愿购买其份额时,征得乙、丙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答案
8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有关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份额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22条规定:“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据此,本题中甲在其他合伙人乙、丙均不愿购买其份额时,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第三人丁,但必须经乙、丙的一致同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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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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