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宣告失踪。[北理2008年研]

admin2022-09-19  43

问题 简述宣告失踪。[北理2008年研]

选项

答案(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①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此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a.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居所没有任何音讯; b.上述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②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既是宣告失踪的条件之一,又是宣告失踪程序的开始所说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对该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以及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③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除人民法院之外的其他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 (3)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针对有关失踪人财产的处理问题。《民法典》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4)宣告失踪的撤销。《民法典》第45条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①撤销失踪宣告的程序: a.失踪人重新出现,由失踪人本人或者他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 b.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确认事实后,依法作出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 ②失踪宣告撤销的效力。撤销失踪宣告后,代管人终止代管行为,丧失代管权利,并就其代管财产及收益及时返还,告知财产处理详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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