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司考.2011.3.26

admin2016-10-26  36

问题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司考.2011.3.26)

选项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资格的取得和认定,涉及委托持股和冒名入股。首先需要辨明的是,本题不属于委托持股的情形。《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款明确规定委托持股合同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相关纠纷。第24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规定明确了委托持股时的股权归属,即实际股东享有股权,名义股东不享有股权。《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1款和第2款有关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的规定为解决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的纠纷提供了指南。
  《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冒名入股时,被冒名的人并不是股东,不承担股东的出资义务,从侧面肯定冒名入股时的股权归属冒名者,即实际出资人或者认缴出资人。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关于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的认定规则,并结合民法中冒名行为的处理规则,应当认为冒名者是投资入股的行为人,而被冒名者并不是出资人,被冒名者既不承担出资义务,也不能主张股东权。故王大伟是股东,而王小伟不是股东。A项正确,B、C、D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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