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方式且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在结算房屋产权差价时,( )。[2008年考题]

admin2011-02-04  21

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方式且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在结算房屋产权差价时,(     )。[2008年考题]

选项 A、估价时点应当与评估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估价时点相一致
B、期房产权调换差价一所调换期房的未来市场价值一被拆迁房屋的现在市场价值
C、期房产权调换差价一所调换期房的现在市场价值一被拆迁房屋的未来市场价值
D、期房的区位、用途、面积、结构、档次等,应以双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为准
E、在原地实行产权调换时,差价不应大于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格的20%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房地产估价时点的概念。估价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为未来状况下的情形。此种情形如评估期房的价值。在房屋征收中,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而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就属于这种情形。在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时,应特别注意两点:(1)估价时点应与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估价时点一致。(2)估价对象状况,如期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以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状况为依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补偿协议约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状况有变化的,应当依据变化后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状况对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当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认可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或者在此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商定了一个价格后,则该评估价值或商定的价格就不应因将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成为现房时房地产市场发生变化导致的实际市场价格与其不同而调整。仅当交付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状况与补偿协议中约定的状况有出入时,才应对评估价值或商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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