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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出国学习一年,将电脑委托邻居乙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两个月后,甲在国外新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遂委托乙将电脑以合适的价格出售。乙的朋友丙知道此事后,对乙表示购买的意愿,并请乙对甲慌称电脑主板和硬盘损坏,以使甲低价出售,乙按照丙的请求告知甲。于是丙以2000元
甲因出国学习一年,将电脑委托邻居乙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两个月后,甲在国外新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遂委托乙将电脑以合适的价格出售。乙的朋友丙知道此事后,对乙表示购买的意愿,并请乙对甲慌称电脑主板和硬盘损坏,以使甲低价出售,乙按照丙的请求告知甲。于是丙以2000元
admin
2014-05-27
33
问题
甲因出国学习一年,将电脑委托邻居乙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两个月后,甲在国外新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遂委托乙将电脑以合适的价格出售。乙的朋友丙知道此事后,对乙表示购买的意愿,并请乙对甲慌称电脑主板和硬盘损坏,以使甲低价出售,乙按照丙的请求告知甲。于是丙以2000元的价格购得该电脑,并转手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丁。丁因向戊借款 4000元,与戊约定以该电脑质押,订立书面合同,但一直未将电脑交给戊。后丁在一次聚会中将电脑送给好友,为将己和电脑送回家,丁请庚运送,并交付了运费。庚因酒后驾车而超速行驶,与违反交通规则迎面驾车过来的辛相撞。己和庚受伤,电脑被毁。
问题:
选项
答案
电脑应归己所有。
解析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题中甲与丙的电脑买卖合同因乙、丙的恶意串通而构成欺诈,属于可撤销合同,而在甲撤销之前,该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丙对电脑的占有是合法占有,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丁将电脑赠与己并交付后,电脑所有权即转移给己。因此,电脑应归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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