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2013年卷三第20题)

admin2018-03-23  35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2013年卷三第20题)

选项 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为自然债务,此时,如果债权人提起诉讼,债务人可提起诉讼时效的抗辩,如果抗辩成立,法院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一旦债务人履行了自然债务,则债权人的受领具有保持力,不构成不当得利,故A项错误。B项所描述的情形显为自愿提前清偿债务,在此情形下,应理解为债务人对于自己利益的放弃,不应认定债权人构成不当得利,故B项错误。打麻将输钱后,向对方支付,传统解释认为,此为赌债,不为法律保护,不成立不当得利;从现实生活的角度理解,此属于常人可以接受的生活现象,可归为基于生活习惯而进行的给付,不认定为不当得利,故C项错误。D项的情形属于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由于电脑故障而导致甲的账户多出1万元,对此,甲有得利,乙银行有损失,同时损益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甲得利没有正当理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成立不当得利,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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