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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10)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10)
admin
2021-05-28
24
问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10)
选项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答案
B
解析
选项A错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者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丙公司和丁公司对乙银行的债,不属于选择之债。
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保证人乙、丙均未与债权人银行约定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乙、丙构成连带共同保证,乙、丙应对债务人甲公司的1000万元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选项D错误: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区分的着眼点在于同一个债之主体的多寡。本题中,乙与银行成立了一个保证之债,丙与银行成立了另一个保证之债,乙、丙虽对债权人应基于连带共同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但属于基于两个债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就不是多数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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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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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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