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三第28题)

admin2016-01-16  36

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三第28题)

选项 A、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B、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C、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D、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普通内资企业的区别。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故D选项说法正确,而本题为选非题,不当选。虽然合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但其在组织结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配等诸多方面有不同于一般内资有限公司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相关事项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利润;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根据该条规定,合营各方在利润分配方面没有自由约定权,即不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故A选项错误,当选。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而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因此,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故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根据《公司法》第71条,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且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故C选项说法是正确的,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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