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甲作为发起人之一发起设立新泰股份有限公司,甲认购公司8%的股份。公司成立后甲任公司董事,2006年7月离职。在这期间,甲多次转让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中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而不能发生转让效果的有:

admin2009-05-14  18

问题 2003年6月,甲作为发起人之一发起设立新泰股份有限公司,甲认购公司8%的股份。公司成立后甲任公司董事,2006年7月离职。在这期间,甲多次转让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中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而不能发生转让效果的有:

选项 A、2004年3月,甲转让自己所持的占公司1%的股份给另一名发起人股东乙
B、2005年3月,甲在自己持有的占8%的本公司股份中转让一半给另一名董事乙
C、2005年2月,甲转让自己所持的占公司2%的股份给股东乙
D、2007年5月,甲转让其全部股份给公司董事乙

答案1,2

解析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甲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在2004年6月公司成立一年之前并不能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而在2004年6月之后,虽然甲不再受发起人转让公司股份的限制,但是他任职公司董事,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转让一半股份给乙超过了每年25%的限制比例。选项A、选项B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能发生转让效果。选项C符合本条的规定,选项D是在甲离职半年后的转让,所以也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题的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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