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试说明: (

admin2014-05-11  34

问题 《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试说明:
    (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3)本条所规定的“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和“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含义。

选项

答案(1)本条的罪名是伪证罪。罪状是叙明罪状。 (2)构成特征:①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③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④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3)所谓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沦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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