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卷三—14,单)
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卷三—14,单)
admin
2014-02-17
33
问题
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卷三—14,单)
选项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答案
D
解析
所谓提存是指债务人主动履行到期之债而因为某种原因无法对债权人为直接清偿的场合下,可以将相应的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构,以达到消灭债务之目的。
本题中,甲机构与乙之间存在提存法律关系。提存一经成立,乙丙之间的债即可告消灭。提存之后,收费的提存机关当然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法定义务;若因提存机关的过错致提存物品毁损灭失,应由提存机关向提存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A、B选项均正确。
因乙在提存后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债因该后一个清偿行为而消灭,乙有权向提存机关取回提存物品。本来在当初提存时,债权人丙已经取得了所有权.只是后来又接受了乙的另行履行后,丙对该提存物品的占有(间接占有)构成不当得利,乙向甲提存机构要求返还提存物时丙丧失了所有权,此时乙可基于保管合同追究甲提存机构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现提存物品因提存机关之过错而毁损灭失,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故C选项正确,D选项是错误的。
本题的关键,是要正确认定提存法律关系存在于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机构之间,而非债权人与提存机构之间,也非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答案为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9i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生效后,张某、李某、王某各投资30万元人民币注册成立了一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某写字楼。2007年8月,张某在受事务所委派给一家上市公司做年度报告时,因弄错了重要数据,导致该上市公司股票下跌,虽及时采取措施
新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王经理因为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入狱,公司经理一职出现了暂时的空缺,依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以下选项中,哪些不构成甲公司的解散事由?
《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有哪些特殊规定?
2007年3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同年5月,丙与张三达成转让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中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张三,丙向其他4个股东发出了转让出资的书面通知。其中甲、乙表示同意,戊收到通知之日起已40天,仍未答复是否同意转让,丁明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甲与乙在厦门签订涉外合同时约定,凡是有争议就在北京仲裁。后来甲乙发生了合同纠纷,甲申请仲裁,乙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
乙在一次出游中与唯一的8岁女儿丙失散。3个月后,乙的朋友甲在街上看到丙,惊喜万分,就将丙带回家,并马上致电已经搬到另一个城市的乙,乙答应连夜赶来,但因公务缠身,第三天才到。在这期间,甲带丙买衣服,途中丙口渴,甲让丙站在原处不要乱跑,自己到对面买水,回来发现
随机试题
对鉴别心源性哮喘和支气管性哮喘最有价值的症状是
普济消毒饮中配伍升麻、柴胡的用意是
《精神药品公约》属于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有135人参加某单位的招聘,31人有英语证书和普通话证书,37人有英语证书和计算机证书,16人有普通话证书和计算机证书,其中一部分人有三种证书,而一部分人则只有一种证书。该单位要求必须至少有两种上述证书的应聘者才有资格参加面试。问至少有多少人不能参加面试?
1985年,万寿寺被辟为“北京艺术博物馆”以收藏明清文物为主。()
[*]
若执行下面列出的操作,哪一项操作不能成功执行?
Whendidthemanrequestthelist?
Hi,I’mBrianSmith.NowI’ll【11】someideaswithyouforusingakindofnewsoftware.Thesoftwareisdesignedandmadebyou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