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999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

admin2016-09-06  29

问题 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999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
    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

选项

答案本案中乙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患有精神病或者痴呆病的妇女,因为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行为人明知妇女患有精神病或者痴呆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管使用何种手段,也不管该妇女是否愿意,均以强奸罪论处。乙的行为虽然是因为受教唆,但乙已经年满14周岁,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构成强奸罪。但是应当考虑到,乙的父亲将其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前因后果,属于自首,对于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对乙应按照强奸罪定罪,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甲教唆乙与痴呆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共犯。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成立教唆犯的成立要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的行为,二是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的故意。本案中甲符合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对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同时,甲曾于199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到2001年4月才期满,1999年12月,甲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对甲,应当撤销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新犯的强奸罪(共犯)所应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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