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3题)
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3题)
admin
2014-04-02
30
问题
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3题)
选项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答案
A,C,D
解析
选项AB主要涉及对高某行为的定性,到底是定抢劫罪还是盗窃罪,这一问题涉及承继的共犯。承继的共犯是相对于原始的共犯而言的,原始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从一开始就共同预谋进而共同实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共犯均应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承继的共犯是指一个实行犯在一定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在完成该犯罪构成的一部分以后,又取得另一个实行犯的同意,两人一起继续把犯罪的实行行为进行到底,形成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00)对于承继的共犯,在同一犯罪范围内,后参与犯罪实行的人应当对于整个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题中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选项A是正确的。至于选项CD涉及主犯与从犯的区分,从本题高某与周某在抢劫中的作用来看,周某是主犯,高某是从犯。因此,选项CD都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9Qz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关于科学立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
张某以诽谤为由向人民法院对李某提起自诉,并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推迟了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而先行对本案的刑事部分作出了审判。对本案民事部分的判决的上诉期限是:
除法律规定终局的行政复议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
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甲乙丙三人设立某合伙企业,约定甲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甲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侵占了企业的房产,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从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阶段的角度,法律意识可以分为下列哪些部分?()
刘某向卫生局申请在小区设立个体诊所,卫生局受理申请。小区居民陈某等人提出,诊所的医疗废物会造成环境污染,要求卫生局不予批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2010年试卷二第43题)
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列有关各国司法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下列哪些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甲国、乙国、丙国都是某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受该国际组织委托甲国与乙国合作开发一颗卫星,并在丙国境内发射,结果由于卫星偏离正常轨道,对丁国造成了损害。对于丁国的损害,下列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
随机试题
关于肾血液循环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
急性溶血性贫血时多见的是慢性溶血性贫血时多见的是
血糖是指血液中的
诊断早期糖尿病肾病较有意义的检查是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下列项目中,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是()。
目前我国剪力墙和简体体系的高层建筑施工用得最多的一种模板是(),已形成一种工业化建筑体系。
2013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了A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1)根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1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141年2月28日前缴
对于经常出差的人员来说,使用平板电脑能够给他们带来方便,平板电脑是易操作的办公设备,可以视为一个好的设备。但是平板电脑更新换代太过频繁,会加入许多新的软件,所以,它可能并不能被视为一个好的设备。以上推断基于的假设是()。
VBA中,将字符代码转换为对应字母的函数是
在标准ASCII码表中,已知英文字母D的ASCII码是01000100,英文字母A的ASCII码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