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5日.被告孙金山向原告谢爱军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约半年内偿还”。被告孙金山到期未偿还借款,一年后原告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07年9月15日至起诉日的同期银行贷款的利息84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3-04-25  33

问题 2007年3月15日.被告孙金山向原告谢爱军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约半年内偿还”。被告孙金山到期未偿还借款,一年后原告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07年9月15日至起诉日的同期银行贷款的利息84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被告未能在约定的半年内偿还借款构成迟延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由于约定的履行期限是“约半年内偿还”,应视为约定不明,被告不构成迟延履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C、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40元
D、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但无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40元

答案2,8

解析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谢爱军与被告孙金山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孙金山应承担还款责任。但约定还款时间时,借据上使用了“约半年内偿还”。一个“约”字导致还款时间不准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视为约定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故被告孙金山不构成迟延履行,不应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故B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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