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有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管理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dmin2008-05-12  33

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有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管理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管理人必须由人民法院指定
B、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C、李某因为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所以不能担任管理人
D、刘某曾作为律师,因为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执业规范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所以不能担任管理人

答案C

解析 C选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规定。刘某因为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假,但是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非故意犯罪。所以只要刘某其他条件符合要求,就可以担任管理人。A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所以正确;该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因此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职务执行情况也是应当的,既然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那么接受其监督也是顺理成章的了。同时依据第23条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的规定可知B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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