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50题,单选)

admin2020-04-26  21

问题 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50题,单选)

选项 A、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
B、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C、裁定诉讼中止
D、缺席判决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再审程序中对特殊问题的处理。首先,必须要明确本案中的原告是万某,再审申请人是被告吴某。根据《民诉解释》第40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本题吴某为再审申请人,并不是万某,因此不能按照撤诉或者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故AB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适用诉讼中止。本题中万某未出庭并未说明理由,法院不应裁定诉讼中止,因此C选项错误。再审中也可以缺席判决。《民诉解释》第40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不必中止诉讼。因此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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