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卷二第27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7  30

问题 (2010年卷二第27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
C、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D、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答案A,B,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民诉法解释》第81条第1款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故选项A、B、C、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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