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dmin2017-03-09  26

问题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选项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本题中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赵、钱执行合伙事务,孙、李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所以A选项的表述错误。但是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所以B选项的表述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
    《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由该条可知,CD选项的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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