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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能力[中山大学2009年研]
民事责任能力[中山大学2009年研]
admin
2022-09-19
39
问题
民事责任能力[中山大学2009年研]
选项
答案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典》未对民事责任能力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责任能力所指即为侵权责任能力。《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根据这一规定,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等于没有责任能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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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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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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