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斡旋受贿?其成立条件有哪些?

admin2022-03-17  38

问题 什么是斡旋受贿?其成立条件有哪些?

选项

答案《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就是理论上所说的斡旋受贿或间接受贿。 斡旋受贿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的成立条件包括: 其一,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也就是间接利用职务之便。这里所说的本人职权,是指在行为人职务范围内,并能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制约或者施加影响的权力,其中不包括直接利用本人掌握的职权。其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受贿人用于同请托人进行权钱交易、权物交易的条件。其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职务行为,是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权范围内的行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以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前提和基础的,同时又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四,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在斡旋受贿罪中,行为人取得贿赂的形式也有两种:索贿和收受。与一般受贿罪不同的是,斡旋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贿赂的形式还是收受贿赂的形式,均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必要条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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