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于某日晚潜入某公司财务科办公室行窃,当他将事先配制好的保险柜钥匙接触保险柜时,慑于法律的威力,离开了现场。其实,他所要打开的保险柜内没有任何物品。某甲的行为属于:

admin2009-03-15  34

问题 某甲于某日晚潜入某公司财务科办公室行窃,当他将事先配制好的保险柜钥匙接触保险柜时,慑于法律的威力,离开了现场。其实,他所要打开的保险柜内没有任何物品。某甲的行为属于:

选项 A、不认为是犯罪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犯罪中止

答案8

解析 故意犯罪的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还未真正着手实行犯罪,而只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中止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未遂是已着手实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不是自愿)而未能完成犯罪;犯罪既遂是犯罪行为已完成且符合构成某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某甲将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已经拿去着手实行行窃行为了,已经接触保险柜了,但由于慑于法威,自动放弃了盗窃行为,所以甲的行为应是犯罪中止。如果说甲只配好了钥匙,根本还未去财务室,则是犯罪预备。由于甲是自动离开的,不是他人制止或自身生理疾患等外部因素造成的,所以也不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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