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某甲于某日晚潜入某公司财务科办公室行窃,当他将事先配制好的保险柜钥匙接触保险柜时,慑于法律的威力,离开了现场。其实,他所要打开的保险柜内没有任何物品。某甲的行为属于:
某甲于某日晚潜入某公司财务科办公室行窃,当他将事先配制好的保险柜钥匙接触保险柜时,慑于法律的威力,离开了现场。其实,他所要打开的保险柜内没有任何物品。某甲的行为属于:
admin
2009-03-15
34
问题
某甲于某日晚潜入某公司财务科办公室行窃,当他将事先配制好的保险柜钥匙接触保险柜时,慑于法律的威力,离开了现场。其实,他所要打开的保险柜内没有任何物品。某甲的行为属于:
选项
A、不认为是犯罪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犯罪中止
答案
8
解析
故意犯罪的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还未真正着手实行犯罪,而只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中止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未遂是已着手实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不是自愿)而未能完成犯罪;犯罪既遂是犯罪行为已完成且符合构成某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某甲将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已经拿去着手实行行窃行为了,已经接触保险柜了,但由于慑于法威,自动放弃了盗窃行为,所以甲的行为应是犯罪中止。如果说甲只配好了钥匙,根本还未去财务室,则是犯罪预备。由于甲是自动离开的,不是他人制止或自身生理疾患等外部因素造成的,所以也不是犯罪未遂。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91I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有关送达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唐某和麦克是生意伙伴,两人常年经营澳洲海鲜贸易,因为债务纠纷,作为美国人的麦克将中国人唐某诉至M市中院,该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关于该案上诉期限说法正确的是:()
甲诉乙违约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裁判作出后,甲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中存在违法缺席判决的情形,遂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甲依旧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发现一审法院在重审时依旧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其生产的电子元件若干,后又销售给丙公司用于电子仪器的装配。在装配过程中,丙公司发现该批电子元件质量不符合要求,遂暂时停止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其赔偿。而甲公司认为该批电子元件并非自己生产,而且在包装运输过程中也不至于造成损坏,质量问题应
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证据到人民法院。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谭某诉邱某要求其支付买卖合同货款。诉讼过程中,因急缺资金,谭某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刘某,并通过微信消息告知邱某。下列关于诉讼地位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作家老王过世后给三个儿子王大、王二和王三留有房屋三套,其中一套房屋长期被老张租用。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王大要求老张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搬出房屋,老张拒绝搬出房屋并主张自己已经合法取得此房的所有权。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大将老张起诉至法院。在案件一审审理期间,老
2010年1月22日,赛格公司根据与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和无锡市北塘恒昌车辆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协议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为此,恒昌公司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分别为650万元和850万元的承兑汇票。两张汇票到期日分别为同年11
甲因病死亡,继承人下落不明,其所遗留的房屋无人继承。甲所在的村委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房屋为无主财产。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关于人民法院的下列行为,正确的是哪几种:()
随机试题
根据()规定,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予赔偿。
患者,男,27岁,具有剧烈自发性搏动性牙痛,遇冷刺激可暂时缓解。
煤粉喷吹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包括煤的储运、干燥、制粉、喷吹4个系统。下列关于煤粉储存的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扣缴的现行政策,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扣缴基数按照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
一辆汽车油箱中的汽油可供它在高速公路上行驶462公里或者在城市道路上行驶336公里,且每公升汽油可供它在城市道路上比在高速公路上少行驶6公里,问每公升汽油可供该汽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多少公里?( )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有以下程序:#include#defineN8voidfun(int*x,inti){*x=*(x+i)+1;}main(){inta[N]={1,2,3,4,5,6,7,8},i;
假设数据中表A与表B建立了“一对多”关系,表A为“多”的一方,则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ThedeathofDiana,PrincessofWales,onAug.31,1997,shookBritainandtheworld.TheNewYorkTimesaskedjournalistswhoc
Forthispart,youareallowed30minutestowriteashortessay.Youshouldstartyouressaywithabriefdescriptionofthepi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