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农机厂因为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亏损额达3000万元。2009年11月9日,该厂未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单、债权清册。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于11月27日立案。12月25日,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通知该厂的债权

admin2016-10-26  62

问题 大化农机厂因为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亏损额达3000万元。2009年11月9日,该厂未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单、债权清册。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于11月27日立案。12月25日,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通知该厂的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2010年4月25日,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此期间,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在重整期间,该厂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010年8月3日,债权人会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对该厂的重整,宣告其破产。2010年8月25日,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该厂。管理人讨论提出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清偿了该厂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该厂所欠的税款和破产债权,管理人决定按比例分配。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未通过的,由管理人直接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请了终结破产程序,并向大化农机厂原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
    问:该破产还债程序中有哪些错误?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该破产还债程序中存在的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即应于11月24日前立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公告。即应于12月22日前公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案中人民法院最迟应在4月19日之前召开第一次债务人会议。 (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而该厂是自行申请破产的,因此不应当进行整顿。 (5)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应当由管理人或利这关系人请求,债务人会议无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应于11月24日前受理申请的同时指定。《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7)管理人无权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管理人仅有权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有权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企业破产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的,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不能直接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企业破产法》第65条规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内容分别是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9)破产财产分配时,应当将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关于劳动债权问题上,不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对清偿顺序有此明确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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