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夏季某日,甲与乙在某建筑工地上从事工程监理。酷暑难耐,二人结伴去工地附近的小酒馆内喝酒。在喝酒过程中,乙由于在过道中同丙相碰撞,产生纠纷,乙对丙恶言相向,出言不逊,后二人打斗在一起。丙自幼习武,身手敏捷,不久将乙打倒在地,后丙起身走向门口,欲离去

admin2008-12-16  60

问题 2007年夏季某日,甲与乙在某建筑工地上从事工程监理。酷暑难耐,二人结伴去工地附近的小酒馆内喝酒。在喝酒过程中,乙由于在过道中同丙相碰撞,产生纠纷,乙对丙恶言相向,出言不逊,后二人打斗在一起。丙自幼习武,身手敏捷,不久将乙打倒在地,后丙起身走向门口,欲离去。此时甲见状,起身抱住丙,将其摔倒在地。两人纠缠在一起。甲随乎拿起啤酒瓶猛敲丙的头部。到民警接报警来时,丙已经昏迷不醒,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次日死亡。民警将甲与乙带入警车后,送入警局。经过一系列侦查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请求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甲与乙起诉到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甲判处死刑。在审判过程中,甲与乙没有委托辩护人。甲在审理时提出丙是助理法官丁的同父异母的哥哥,要求丁回避,法庭以不是法律规定的回避事项为由当庭予以驳回。乙辩称,  自己在本案中只是发生原因的受害者,并没有参与到后来的犯罪中,因此自己不应当受到追究。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接受甲和乙的辩解,判定甲故意杀人罪成立,乙为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程序核准死刑立即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过程中没有提审甲,且判处甲承当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甲之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甲办理离婚手续,甲同意且放弃自己的财产。甲之妻将;人所有财产都转到自己的名下,使得甲在执行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对于甲的赔偿责任,法院不了了之。丙的家属对民事赔偿没有实现,非常不满,多次到当地法院及政府机关上访闹事,要求解决问题。在甲被执行死刑三年后,甲的亲属获知当时在场的另外一人听到,丙在打人之后,并不是要离去,而是说要到门外自己的车内拿刀,砍乙。甲的弟弟向原审法院申诉,要求再审。法院认为刑罚执行已经超过两年,不予受理。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指定再审。指定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此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认定了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撤销了死刑判决。甲的亲属要求国家赔偿,原审法院仅仅是在当地的报纸发布了甲无罪的公告,没有支付赔偿金。
   请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此案中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并写出理由。

选项

答案 1.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本案中法院在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没有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是错误的。 2.法庭当庭驳回甲的回避申请,错误。 3.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后执行死刑错误。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没有提审被告人错误。 4.甲之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甲离婚,对甲赔偿的处罚没有执行,错误。 5.原审法院没有受理甲的近亲属的申诉,错误。 6.原审法院没有支付赔偿金,错误。

解析    1.《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岁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指定辩护以及委托辩护是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很重要舶出题点,复习时应重点把握指定辩护的对象,哪些是应当指定辩护人,哪些是可以指定辩护人。《刑诉解释》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本案中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关于近亲属的规定,同胞兄弟姐妹之间(包括亲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收养的兄弟姐妹)是近亲属。本案中被害人丙是助理法官丁同父异母的哥哥,即丁是丙的近亲属,符合应当回避的情形‘法庭当庭驳回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9条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且不得申请复议。”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回避申请才应当庭驳回,此案中,甲申请回避的理由属于第28条规定的情形,法庭不能当庭驳回申请。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回避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院长。
   3.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后执行死刑错误。根据最新修订生效的《中华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案审判发生在2007年,此时修订后的法律已经生效。《刑诉解释》第28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既没有提审被告人,也没有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乙甲必须以自己的合法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放弃财产使得其对被害人一方的民事赔偿无法进行,属于故意逃避刑事执行的行为,。应当对属于甲的财产予以追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的执行是个难题,被告人一方可能会通过转移财产等来逃避法院的执行。需要识记的是,只要是被告在进入刑事诉讼前的合法财产,在诉讼过程中不法流失的,全部无效(不包括合法的债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本案中甲的亲属的申诉理由是案发当时,丙不是准备离去,而是去拿刀,来砍乙。致害行为没有结束,甲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这属于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人民法院应予以再审。如果构成正当防卫,那么甲的行为就不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lo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本案中,甲的亲属申诉的理由对于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至关重要,关系到犯罪是否成立,属于可能对原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情形,法院以刑罚执行已经超过两年为由不予受理是不正确的。
   6.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国刑事赔偿采取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即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决。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正属于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做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做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做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此案中,做出原生效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向甲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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