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之后,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有(  )。

admin2008-04-22  49

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之后,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有(  )。

选项 A、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B、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
C、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D、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或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

答案A,B,D

解析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指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判决时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形式,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1)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在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如果的确存在被告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作出履行判决.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但在被告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即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时,人民法院不能作出履行的判决,同时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也不宜作出维持的判决,在此情况下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一般而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法院应当作出维持判决,但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合理性问题,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维持,因为法院无权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更加适宜。(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在此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容易为行政机关将来变更或废止该具体行政行为带来困难。(4)其他情形。除前述三种情形外,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不能或不适宜作出其他类型的判决,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又不能成立的,法院可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综上,ABD项为正确答案。选项C“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属于法院作出确认判决的情况。所以,选项C应当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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