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2012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

admin2019-12-02  61

问题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2012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2012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2012年3月停产。然而,2012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能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选项

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因此李某应于自被释放之日起2年内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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