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家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admin2014-02-08  35

问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家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选项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l%,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答案B,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派生诉讼需要满足5个条件:
第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必须满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上述限制条件;第三,股东需穷尽内部救济;第四,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第五,诉讼利益由公司承担。
     本案中,刘某作为甲公司的董事长,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乙公司,乙公司这一借款行为已经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王某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选项A混淆了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的区别,不应入选。王某提起诉讼的前提必须是穷尽内部救济。因此,王某只能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不能直接起诉,选项B正确。本案中,王某欲诉乙公司还款,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且该诉讼涉及的借款应返还给公司,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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