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有三个子女,儿子潘一、潘二和女儿潘三。潘三有四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潘三于1996年5月死亡,甲于2003年8月死亡,生前没有遗嘱,留有存款2万元。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作为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是:( )
甲有三个子女,儿子潘一、潘二和女儿潘三。潘三有四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潘三于1996年5月死亡,甲于2003年8月死亡,生前没有遗嘱,留有存款2万元。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作为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是:( )
admin
2013-09-26
30
问题
甲有三个子女,儿子潘一、潘二和女儿潘三。潘三有四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潘三于1996年5月死亡,甲于2003年8月死亡,生前没有遗嘱,留有存款2万元。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作为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是:( )
选项
A、将2万元分成三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应共同继承其母潘三应继承的一份
B、将2万元分成六份,潘一、潘二、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C、将2万元分成四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D、将2万元分成七份,潘一、潘二、潘三、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答案
A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甲的女儿潘三先于甲死亡,在甲死亡时即发生代位继承,潘三的应继份额,由其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代位继承。而甲有三个子女,潘三的应继份额是遗产2万元的1/3。因此,正确选项只有A。即将2万元分成三份,潘一、潘二各继承一份,潘三应继承的一份由代位继承人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共同代位继承。
当然在实践中,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此,《继承法意见》第27条有明确的规定。显然,这里的“多分”,实际上是突破了“应继份额”的限制。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8Tg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考研真题)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单方行为说
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北科2010年研]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请谈谈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北大2013年研改编]
《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请回答《民法典》所规定合同解除的类型,以及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并进一
2006年6月1日,甲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闲置的1号旧厂房出租给乙作为经营门面,租期六年。但未约定房屋维修义务的负担。乙租得房屋后,经甲同意对房屋进行了内部装修。2007年8月1日,当地发生特大暴雨,因房屋年久未维修
甲房地产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甲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4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乙公司将
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关于某丙的医药费承担。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随机试题
小儿IgA肾病的临床特点不包括
钩虫旋毛虫
可替代去甲肾上腺素用于休克早期的药物是:
最早记载用导尿术治疗小便不通的方法的医学著作是
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症状一般不会出现
GSM通信系统采用的多址方式为()。
企业资源的模仿程度越高,企业资源的扩散性()。
例如:小船上一河条有河上有一条小船。山田感对武术很兴趣
Readthefollowingpassageanddecidewhichanswerbestfitseachspace.Forquestions26~45,markoneletterA,B,CorDo
PleasenotethatfromnextMondayweareintroducinganenvironmentallyfriendlyscheme(计划,方案).Allusedpaperfromtheofficew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