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甲、乙、丙三家公司经过协商,决定共同投资1000万元创办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发某种保健品。其中: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为35%,乙公司持股比例为21%,丙公司持股比例为44%。A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王某任A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admin2017-04-09  39

问题 2007年1月,甲、乙、丙三家公司经过协商,决定共同投资1000万元创办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发某种保健品。其中: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为35%,乙公司持股比例为21%,丙公司持股比例为44%。A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王某任A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7年9月20日,王某以A公司名义将300万元出借给股东乙公司。股东甲公司得知此事后,多次致函股东乙公司,要求清偿欠款,但乙公司置之不理。同年12月18日,股东甲公司致函A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要求提起诉讼追回欠款,但迟迟未得到答复。股东甲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于2008年1月20日提起了股东代位诉讼。2008年2月1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7名董事中只有6名出席会议。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鉴于王某曾于2007年下半年擅自为另一公司B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A公司利益,该次会议作出解聘王某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决定。为了完善A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还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为了更好地发展,2008年8月,A公司决定与B公司合并,成立C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本案中的借款行为,下列有关股东诉讼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因借款是A公司的行为,股东甲公司无权提起诉讼
B、因借款没有征得股东甲公司的同意,股东甲公司有权起诉乙公司
C、股东甲公司有权以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D、股东甲公司应当以股东乙公司和王某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E、股东甲公司有权以A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答案C

解析 (1)借款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而非“股东同意”,选项B错误),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在本题中,王某将公司款项借出未履行必要程序,不符合规定。(2)能否以王某为被告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位诉讼,也称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股东甲公司已经于2007年12月18日请求A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但至2008年1月20日仍未得到答复,可以以实施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王某为被告提起股东代位诉讼,选项C正确,选项A错误。(3)能否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规定的股东亦有权依法定程序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在本题中,乙公司为A公司股东,对“未经同意”一事应当知情,借款合同无效,乙公司拒不还款行为侵犯A公司合法权益,股东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4)是否“应当”以王某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王某系未尽忠实义务,乙公司则为A公司债务人,二者不存在连带关系,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选项D错误。(5)选项E: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只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或者“他人”,公司本身不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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