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局以经营发霉变质食品为由对蒋某处以罚款3000元,蒋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蒋某仍不服,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被告拒不举证,也不出庭应诉。至一审法院审结前,被告始终未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一审法院遂

admin2016-04-21  57

问题 县卫生局以经营发霉变质食品为由对蒋某处以罚款3000元,蒋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蒋某仍不服,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被告拒不举证,也不出庭应诉。至一审法院审结前,被告始终未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一审法院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供了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依据。
问题:
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如果复议机关审查处罚决定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本案的复议机关可以是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市卫生局。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复议机关审查处罚决定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应依《行政复议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即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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