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与乙签订合同,后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对该条款可以有两种不同解释,此种情形,依法应( )。

admin2013-08-10  65

问题 甲以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与乙签订合同,后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对该条款可以有两种不同解释,此种情形,依法应(          )。

选项 A、采用对甲不利的解释
B、采用对乙不利的解释
C、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解释
D、确认该条款无效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题中,甲属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故在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对甲不利的解释,故选A项,排除B项。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可见,公平原则的适用并不是针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而言的,而是针对权利义务的分配而言的,故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可见,格式条款的无效针对的不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故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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