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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
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
admin
2017-03-07
144
问题
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赔偿义务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乙区公安分局、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B、乙区公安分局、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C、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D、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答案
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本题属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并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所以丙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乙区人民检察院为批准逮捕的检察院,而丙区检察院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因此由丙区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故本题中的丙区人民法院和丙区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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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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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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