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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历史上法学家法律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07年第58题)
关于历史上法学家法律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07年第58题)
admin
2017-06-05
21
问题
关于历史上法学家法律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07年第58题)
选项
A、中国西晋及唐朝,律学家、官员对法律的解释经皇帝批准颁行以后,具有法律效力
B、古代罗马帝国时代,经皇帝授权的法学家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C、美国有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同时为杰出法官,他们的法学作品具有立法的意义
D、在现代德国,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官适用民事法律时的重要参考材料
答案
A,B,D
解析
这是一道综合性的题目,以历史上法学家法律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为主题进行较为全面的考查,涉及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的多方面内容。这一命题倾向值得注意。
西晋时期,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唐高宗时期,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已发展到鼎盛阶段。永徽二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了《永徽律》12篇,500条。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的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时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高宗又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地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典型代表。《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律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永徽律疏》以其丰富的内容、高超的技术和鲜明的特色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并对当时周围其他亚洲国家和后世各王朝的封建立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永徽律疏》在整个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
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帝国前期是罗马法和罗马法学最繁盛的时期。从奥古斯都统治时开始,许多著名法学家都被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法学家的活动包括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法典编纂等。《国法大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是对罗马法的全面总结和编纂。其中包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即《法学阶梯》,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是钦定的法学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是对历代罗马法学家著作的摘录和汇编,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美国法与英国法一脉相承,法律渊源名称也相同,但美国法有所发展。美国的法律渊源包括:
(1)制定法。由于宪法对联邦和各州的权力进行了划分,联邦和各州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广泛的立法。所以在立法上,联邦和州是双轨制的,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也有宪法和法律。
(2)普通法。1776年以前已经适用于北美的英国普通法,独立后经过各州议会以立法形式确认或者各州法院以判例形式认可,均继续有效。各州普通法自成一体,没有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
(3)衡平法。独立前北美的衡平法院管辖范围比英国大,还包括在英国属于宗教法院管辖的案件;独立后越来越多的州取消了单独的衡平法院。担任法官的著名法学家的法学作品不包括在法律渊源之列,因而不具有立法的意义。
作为大陆法系主要代表的德国法,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具有法典编纂传统;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性,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在大陆法系,最受人敬仰的是书斋中的法学家们。自古罗马以来,大陆法系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在大陆法系中没有“所言即为法律”的法官,法官的地位被确定在对成文法典的倚重上。立法者,虽然承担着法律法规的制定,但他们永远都只是背后的“操作者”,而不会走到前台来,他们的声音往往随着法律制定的完成而消失。法学家则依赖于他们的知识和制度上的“倾斜”.轻而易举地占据了主要位置。梅利曼教授对此也持相同意见,在大陆法系,立法实证主义、权利分立原则、法典编纂思想、对法律解释的态度、对法的“确定”的倚重、对法官固有衡平权的否定及对“遵循先例”原则的排斥等都导致了法官作用的削弱。法学家们不仅创造了近代民族国家理论、法律实证主义和权利分立学说,而且还创造了法典编纂的内容、形式和风格,提出了具有决定意义的关于审判职责的观点。于是法学家成了大陆法系中真正的主角。大陆法系也就成了法学家的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学教授的著述直接成为法律而具有法律效力,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仍依法断案、依法办事。在现代德国,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官适用民事法律时的重要参考材料,而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适用性。
从以上内容可知,A项“中国西晋及唐朝,律学家、官员对法律的解释经皇帝批准颁行以后,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成立;B项“古代罗马帝国时代,经皇帝授权的法学家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成立;C项“美国有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同时为杰出法官,他们的法学作品具有立法的意义”不能成立;D项“在现代德国,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官适用民事法律时的重要参考材料”可以成立。因此,ABD项符合题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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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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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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