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国公民黄某在境外某国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按该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6500元;取得偶然所得10000元,按该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3000元。回国后,黄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dmin2009-12-11  52

问题 2008年中国公民黄某在境外某国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按该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6500元;取得偶然所得10000元,按该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3000元。回国后,黄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选项 A、50
B、100
C、1000
D、1100

答案B

解析 境外所得的扣除限额为同一国家内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
   劳务报酬在我国应纳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偶然所得在我国应纳税额=10000×20%=2000(元)
   黄某的抵减限额=7600+2000=9600(元)>6500+3000=9500(元)
   应补税9600-950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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