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如何解释这一规定?[北大2016年研改编]

admin2022-09-19  53

问题 《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如何解释这一规定?[北大2016年研改编]

选项

答案该条款是《民法典》上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 (1)简易交付,属于一种观念交付的形式,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或占有辅助人已经占有了该动产,在让与物权合意达成之时,就已发生交付该动产的效果。这是因为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实际占有,如果要使其先将物返还给出让人,再由出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纯属徒劳。简易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方法,也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根据《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构成简易交付的要件有: ①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 ②双方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且已经生效。此处所说的法律行为主要是指物权转让、设立的合同,如银行在与贷款人办理质押合同前已经占有了汽车,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则质押合同生效时,质押权即时生效。 ③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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