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9岁)曾因盗窃罪于2006年6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08年8月2日,甲与乙(17岁)、丙(15岁)在一起闲聊。甲说应该上哪儿搞点钱出去玩玩,乙说,一年前曾经帮忙给某小区安装过电话,电话号码是按顺序排列的,可以推算出来,我们先打电话,

admin2015-09-30  14

问题 甲(19岁)曾因盗窃罪于2006年6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08年8月2日,甲与乙(17岁)、丙(15岁)在一起闲聊。甲说应该上哪儿搞点钱出去玩玩,乙说,一年前曾经帮忙给某小区安装过电话,电话号码是按顺序排列的,可以推算出来,我们先打电话,如果没人接,则说明屋子里没人,我们可以去撬门。遂先后十余次盗得现金及物品共价值9000余元,甲分得5000元,乙分得3000元,丙分得1000元。一日傍晚三人在公交车上盗得女孩吴某钱包,内有1000元钱,还有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乙说我把证件给她还回去吧,未等甲丙表态即转身去追该女孩,此时女孩已经走人偏僻的胡同内。甲丙在原地等候。二十余分钟后,乙回来,甲见乙表情异样,遂问发生了什么事,乙说将女孩打昏并发生了性行为。甲和丙说我们去看看,与丙向乙来的方向走去。走不远发现该女孩正挣扎着往起爬,甲对丙说我先来,让丙先摁住女孩的腿,甲强行与其发生了性行为,之后丙正要实施,有人路过,两人转身就跑,碰到乙后三人一起跑。刚好路边有一辆轿车没有熄火停在那里,司机在旁边和人聊天,三人窜上汽车,不顾司机的追赶,由甲将车开跑。甲无驾驶执照,只粗通驾车,开到一镇上,撞倒一行人,头部鲜血直流,伸手呼救。甲问怎么办,乙丙说逃命要紧,甲继续开车前行。行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丙回家后,非常害怕,向其父亲说了事情的经过,其父遂带丙去公安机关交待了所有的事实。并带公安人员抓获了甲和乙。
    问题:简析甲、乙、丙三人的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分析对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

选项

答案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强奸罪、抢夺罪、交通肇事罪,且系主犯。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乙与甲在盗窃罪、抢夺罪、交通肇事罪中形成共犯,强奸罪为实行犯过限,不形成共犯,不属于轮奸。对乙数罪并罚;乙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丙在强奸罪中与甲形成共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未满16周岁对盗窃、抢夺、交通肇事不承担刑事责任。丙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且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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